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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物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团名称:邢台市物流协会,英文名称Xingtai Logistic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邢台市物流协会是邢台市物流企业的社会团体,是由邢台市各种经济成分的物流经营企业、应用物流企业、相关科研、教学、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地方行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会员及行业企业服务,密切社团、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我市现代物流产业的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邢台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简称工经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邢台市民政局。协会分别接受其业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邢台市东环路河北好望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A-1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职责范围和主要业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物流产业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规范物流行业行为;参与研究和制定物流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的制定;
(三)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呼声和要求,对物流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四)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参与行业质量体系认证,开展物流企业等级评定、咨询及职业技能鉴定;
(五)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物流学术讲座、经验交流、相关培训、提高行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七)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招商、展览、展销、考察等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联系、交流和合作;
(八)提供物流行业市场信息,建立协会网站或编辑出版有关会刊资料;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接替,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户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市区生产资料流通领域、物流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单位和个人;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享用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信息、资料;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接受本决议的约束;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本协会工作,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与协会保持经常的联系;
(四)诚信经营,信守职业道德;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单位的代表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单位人代表有变动的,应由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会费收费标准;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但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本单位工作或不再从事物流业工作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会长、副会长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责任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工作和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入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还要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中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报经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何必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天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