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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行业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和审定办法
作者: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6/12    阅读数:2712

 

    为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物流管理创新成果,鼓励和引导广大企业推进物流管理科学进步,进一步提升我国物流管理现代化水平,同时指导做好物流行业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以下简称管理创新成果)审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组织做好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发布办法》(20094月修订)的要求,结合物流行业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创新成果的内涵

管理创新成果是指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理论,在管理理念、战略制定、制度建设、模式设计、运作实施、组织构建等方面的改进措施和创新做法。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要求:

(一)模式的创新性。针对各行业企业在物流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按照管理创新原则,对传统物流模式进行改造,也包括服务的创新和新技术应用,在现实运用中产生了积极效果。

(二)效益的显著性。成果已经具备一定的经济规模、相对稳定的商业模式、较强的市场适应性与竞争力,在过去13年内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并附有真实可信的证明材料。

(三)经验的可推广性。成果内容真实具体,具有较强的行业代表性,模式方法具有标杆性、可操作性和推广价值,对同类企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管理创新成果的内容

管理创新成果内容要围绕国家关于提高我国企业管理现代化水平,促进企业管理科学进步的要求,符合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确定的发展方向,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和行业发展趋势,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有针对性地选择成果主题,突出创新点和示范作用。

三、申报管理创新成果企业的资格

1.物流行业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创造单位,是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物流企业和园区(中心、基地)等,中央企业所属的分公司(或相同性质的企业),以及工商企业所属物流工作部门,从事农业和农村物流活动的经济组织,都可作为管理创新成果的创造单位。

2.各相关企业在自愿申报的同时,也可通过各地方物流工作牵头部门、行业协会(学会)、联合会专业委员会和代管协会向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推荐。

四、对申报管理创新成果的要求

1.申报的管理创新成果要经过一年以上的实践,其取得的经济效益数据,也要经过本企业财务部门和推荐单位审核认可并加盖公章。

2.申报的管理创新成果属集体创造的,可填写主创1-2人,参与创造人最多不超过10人。超过上述限额的人员由企业自行表彰。成果参与创造人必须是实际参与本成果创造并确有贡献的本企业人员,企业以外的人员均不可列为创造人。

3.申报和推荐管理创新成果的单位,必须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所申报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坚决防止弄虚作假等现象发生,共同维护管理创新成果推荐申报和审定发布的严肃性。

4.按要求填写《创新成果申报书》,并与申报的成果主报告一式三份,通过邮寄的方式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研究室。同时,还要报送一份电子版(yanjiushibj@vip.163.com)。

五、管理创新成果的表彰

管理创新成果设一等、二等、三3个等级。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中国物流学会对审定通过的成果单位与个人分别授予证书,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并组织交流和推广,选择特别优秀的成果推荐参加国家级管理创新成果审定。对成果创造人的表彰、奖励可比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地区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按企业内部规定执行。

六、管理创新成果审定的主承办单位

管理创新成果的申报、推荐、审定、发布和表彰工作,是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学会主办,研究室负责具体业务工作。